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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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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税收饶让抵免的意义:
  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 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 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 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 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 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 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 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 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 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 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 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 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 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 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其 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即绝对免税法。这些国 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 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拉丁美 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 很少了。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 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 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 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 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 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以上这些办法人 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 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 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 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 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 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 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 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 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 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 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 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须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非双重征收 的所得税也无所谓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 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 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达就是说要贯彻对等的原则。第五,实行限 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 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 抵免。美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在实际抵免中往往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的税 率相同出现“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 率,出现其差额补征。三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那 么居住国政府只能允许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缴外国所得税作为可 能抵免的限额,而不能允许将本国自己国库的一部分收入去贴补纳税 人承担外国政府较高的税收负担。 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于税收抵免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 关系,因此在实施方面,除各国政府在自己的税法(国内法)中明确 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之外,一般都要通过收入来 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多 边协定(国际法)。征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或协定办理。税收抵免, 大量的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抵免。由于企业、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 它们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 接抵免、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等。
  (三)国际税收抵免的结果和作用 双重征税是涉及纳税人与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之间的一种征纳关 系,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 重征税之后,原来的税收关系就主要成为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了,涉 及到国家之间对国际收益的分配。因此采取税收抵免的结果是:①承 认了按收入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但 也不是承认收入来源国享有税收独占权。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 ②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一个国 家税收抵免数量过大,特别是如果只实行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势必会 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导致财政外流。因此,现代有些国家(如美国) 实行税收抵免比过去严格了,很多国家的税法对税收抵免作了一些比 较复杂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行税收抵免的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首 先,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扫除国际投资和经济贸易上的一大障碍, 解除外商、国际投资者向外投资、资本输出怕承担双重纳税的顾虑, 从而有利于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共次,既避免了同一笔所得的 双重征税,又防止了国际逃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第三, 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经济利益,使税收达个经济杠杆 在国际经济方面更好地成为参与权益分配的工具。正因为上述积极作 用,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越来越多。除美国是实行抵免此 较典型的国家之外,还有英国、联邦德国、瑞典、日本等。我国也是 采取抵免法的国家之一。

税收饶让的与税收抵免不同
提示:

税收饶让的与税收抵免不同

第一,税收饶让是通过两国间的双边协定规定的,是双边税收措施;而税收抵免既可以是双边税收措施,也可以是单边税收措施。第二,在税收饶让中,抵免是拟制的,不以纳税人实际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但在税收抵免中,抵免是实在的,必须以纳税人在其所得来源国纳税为前提。第三,税收饶让的基本目的,是对有关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以鼓励其在其所得来源国的投资;而税收抵免的基本目的,则是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税收饶让制度对东道国吸引外国投资是很有好处的。为了吸引外国投资,东道国通常都规定了许多诸如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但是,如果在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之间没有税收饶让制度,那么,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就仅仅能起到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作用,而不能真正起到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作用,因为尽管有东道国的这些税收优惠措施,但外国投资者还是必须在其居住国并依那里的税法对其在东道国的投资所得纳税。而税收饶让制度作为双边税收优惠措施,使纳税人不仅在其所得来源国,而且在其居住国,都得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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