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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宜品

郭宜品的人物事件
郭宜品的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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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宜品的人物事件

2014年9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自8月5日起失联,一起失联的据信还有当地房地产商。洛阳市政府官网,政府领导一栏中,已无副市长郭宜品。2014年9月18日:洛阳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工作人员表示:仅能透露郭宜品确实失联,警方仍在全力排查,但其他细节一概不作回应。 2014年9月18日:和郭宜品一起失联的两名房地产商张振强、俞国强已经到案,但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仍处于失联状态中。当地警方已经成立专案组,通过各种渠道认真查找其下落。 请假带母亲看病2014年9月15日,洛阳市一位官员称:大概在7月底,郭宜品向市长请假,说要带母亲去北京看病,已经约好了医生。大概过了三四天,有人出于关心,给郭宜品打电话询问看病的情况,才发现无法联系到他。 被多人网络举报2010年3月,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4人死亡、6人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2728.4万元。国务院按相关规定对77名责任人进行了刑事或者纪律处理,郭宜品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4年4月:伊川县白沙镇卫生院内科医生张少锋前后曾在网上多次发帖,称“郭宜品包庇违法违纪干部”,并称自己一度因上访在去年腊月被关进“伊川县处置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 2014年5月:大河论坛上亦有网友发帖,指当地一位学生董某在学校宿舍遭老师殴打致死,当地警方不予立案,“身为伊川县委书记的郭宜品不管不问案情还让家属接受训诫”。而伊川县警方则在随后的回应中称“未发现有针对董豪浩本人的犯罪事实存在”。失踪原因失踪的直接原因,是2010年伊川县发生的一起特重大矿难,事后,他为保县委书记官位,涉嫌向一高官之子输送千万元。 藏身长沙两月生活还原郭宜品失联期间,住在长沙马王堆陶瓷建材城新合区D6栋1单元,这里租金便宜,外来人口多。他租住的这套出租房为一室一厅,面积约40平米。郭宜品比较警惕,一旦有人靠近房门就关了。 2014年9月15日:洛阳市副市长郭宜品于8月5日“失联”。从接近当地警方的消息人士处获悉,因涉嫌受贿500万,郭宜品已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4年10月07日:失联一个多月的洛阳副市长郭宜品被抓获,已被移交给郑州检察院。 为省50元房租讨价还价郭宜品消失在公众眼前期间,穿着一条五分短裤,拉着一个拖箱来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汽配城看房看了一套50多平方米大小的出租房,一室一厅,有独立的厨卫,里面的装修和家具都很简陋。后与房东开始谈房租,房东开价每月950元,他把价格压到800元,房东没有同意。谈价期间,另外一名看到广告的租客给房东打来电话询问房子情况,郭宜品见状,赶紧以每月900元的价格将房子定了下来。郭宜品对房东说房子估计要租一年,他可以先交3个月房租。”对于家具的简陋,这名租客并未对肖婕提很多要求,只是要求她赶紧把中断的有线电视开通,他要看新闻。

郭宜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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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宜品的介绍

郭宜品,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河南洛宁人,1983年5月入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河南省中等农业机械化学校毕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曾任洛阳市政府副市长。2014年8月5日郭宜品失联;2014年9月16日:公安介入排查1;10月07日:失联一个多月的洛阳副市长郭宜品被抓获,已被移交给郑州检察院。2015年9月7日,向郑州市中院提起公诉2。

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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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两者并没有区别,后果视造成的伤害严重情况而定。 如果是故意伤人,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的,这种行为可以归咎于违反治安管理,公安部门会介入处理相关情况,并协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倘若达到了轻伤的标准,伤人者就必须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扩展资料: 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5日消息: 近日,临高县政协委员、新盈镇人大代表陈正大因故意伤人,被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5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吴建良在临高县新盈镇新兴墟规划大街建君饭店吃餐时,在走廊处与前来吃早餐的陈正大相遇,陈正大认为吴建良挡其去路,觉得很没面子,再想到以前与吴建良的一些瓜葛,于是心生怒火。 随后,陈正大便走到该饭店抽出一把铁铲朝吴建良的头部打去,打中吴的左手臂、头部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吴建良的伤势为轻伤。 事发后一个多月(9月15日)陈正大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依法逮捕。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大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正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吴建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61.6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觉得没面子就故意伤人,临高一政协委员被判刑

故意伤人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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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人罪怎么判?

所谓的恶意伤人,要看犯罪嫌疑人伤人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同时还要看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决定判处具体的刑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情节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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